法律知識庫 >不動產 >土地代書 >土地相關稅法常見問題
繼承公共設施用地須繳遺產稅,公用或政府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免徵稅
*繼承公共設施用地須課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雖然只有幾字之差,但是在「是否免徵遺產、贈與稅」上卻可能有不同情形。北市國稅局表示,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中,只有留為公用,或政府單位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遺產、贈與稅。   納稅人在繳納申報時,最好先查明土地適用情形。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申請復查遺產稅的案件,某甲去世之後,留下一筆經編定為市場用地的公共設施用地。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一,免徵遺產、贈與稅。 都市計畫法第42條明訂「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包括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同法第50條之一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   上述案例中的繼承人認為,自己所繼承的這塊土地顯然符合42條裡「公共設施用地」裡的市場用地。不過,北市國稅局引用內政部的函釋指出,「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各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公共事業機構使用的土地才算是都市計畫法中所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北市國稅局表示,申請復查的繼承土地雖然屬於市場用地,但該用地的目的是獎勵民間興闢,不符合內政部「供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用」的解釋,雖算「公共設施用地」,卻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北市國稅局最後仍維持原來的決定,對該筆土地課以遺產稅。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