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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非藥物刊登療效 祭重罰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結果
違反藥事法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不予處罰
  王先生在一個偶然的機會,接觸了網路拍賣,覺得網路拍賣既方便又能成功的將通路打開,便拿著自己許多之前買的白水晶刊登網路上,想賣個好價錢。王先生上網抓了一篇介紹各種水晶功能的文章,作為介紹拍賣商品的型錄,沒想到過沒幾天,收到來自縣政府的公文,公文裡說明王先生在網路上拍賣用的文宣有違反藥事法並通知王先生到縣政府說明。
  到了縣政府,承辦人員向王先生告知其在網路上刊登的廣
告是具有療效的,而依藥事法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王先生覺得不可思議,因為自己只是上網賣個白水晶,卻可能被處罰,於是趕緊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關鍵點
一、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載有明文,縣政府依法通知王先生到場說明,給王先生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
  王先生當天到場,對於自己只是拍賣一條白水晶項鍊,衍生出鉅額罰款問題,感到十分惶恐,縣政府承辦人員說拍賣白水晶沒有違法,但是所用文宣係介紹各種水晶功能,其中不乏具有「療效」的水晶,這樣的行為已經符合了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開罰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但行政機關亦表示如果王先生限期內將該網頁下架,則不予處罰。

二、函請網路公司配合下架該違法網頁:
  王先生返家後旋即將拍賣時間提早結標,讓一般消費大眾無法再瀏覽或是搜尋該網頁,但是僅管結標了,網路公司基於網路安全控管,不可能將整個網頁移除,縣政府仍以將網頁存在為由,請求王先生通知網路公司下架該網頁,王先生遂寫了電子郵件給網路公司,但網路公司的回覆仍以「網路安全控管」為由拒絕王先生,王先生在求助無門的情形下,求助法律事務所,透過律師發函給網路公司,網路公司於函到後依事務所要求,將拍賣網站上之物品廣告內容移除,縣政府得知後,也發公文給王先生告知不予處罰事實,整件事就圓滿落幕。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