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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良民證
想要出國移民的人可能會有機會聽到良民證,也知道有些國家會要求移民出示良民證,作為該國考慮是否接受移民之條件。然而良民證並不是法律上正式的說法,其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布)第 4 條之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申請書。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同法第 6 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因此,如果沒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所規定之情形,只要依照同法第四條之規定就可以向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證明自己屬於良民;反之,如果有刑事紀錄但卻不符合前述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就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出現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