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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暫不起訴-總統刑事豁免權簡介〈解說:張國隆律師〉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pdf)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pdf)   這一兩天最震撼的新聞,當然就是阿扁總統因為國務機要費、遭檢方認定涉嫌貪污及偽造文書的案件,但也因阿扁總統目前具有憲法賦予刑事豁免權,所以暫時不用被訴追。   那麼,到底什麼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呢?依據為何?是永遠都不用被訴追、或只是暫時呢?以下就作一簡單的介紹。 法律教室:   相信很多人在之前的新聞或相關資訊中,都有聽聞過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其法令依據乃是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規定。   至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用意,一方面是因為總統有其尊崇的特殊地位,一方面是避免總統行使職權時受到干擾(大法官會議第38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或許有人看到「豁免」二字,就以為總統在任期內涉及內亂外患以外的刑事案件,均毋庸擔負刑事責任,如果真這樣認為,那可就錯了,因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只是給予總統「暫時」不用被訴追的特權,一旦將來不具總統身分時,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仍會依法遭到追究(大法官會議第38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因此,不論日後阿扁總統是自願下台、被迫下台、或任期屆滿,都無法在再受到刑事豁免權的保護,而檢方對於國務機要費的偵查程序也會重行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