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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合法經營傳銷 卻被告詐欺取財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結果 判決書參考
詐欺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起訴處分 按我閱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敘述中,名稱皆為假名》
  委任者陳先生本身經營合法之多層次傳銷公司,經營傳銷業務,以販售健康食品、百貨商品為主。日前因該公司會員蔡小姐,除自身購買七萬元產品使用外,並積極投資該事業成為經銷商。但後來蔡姓經銷商因覺業務不易推動,遂萌生退意,提出退貨及終止契約之要求,但因未獲陳先生退款而對陳先生提出詐欺取財之告訴。
  律師針對陳先生之案情進行了解之後,發現告訴人對傳銷制度之誤解頗大,亦因未順利取回退款才提出告訴,但依刑法339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需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需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而陳先生在與蔡小姐契約簽訂過程中,並無使用詐術,其分析如下:
一、投資說明會上確定無施用詐術行為
  陳先生對於經銷商均有按制度正常發放獎金,而且蔡小姐亦有參與經銷制度之說明會,在警訊紀錄中也呈述當日簽約過程,陳先生方並未有明顯施用詐術行為,並曾經提領過獎金。
二、確定已訂立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制度
  陳先生之公司在經銷制度上亦有明確規範『終止契約暨退貨退款規定』,而且均參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制定,惟因公司退款流程尚未完成,才導致蔡小姐誤解,經過律師居中協調說明,並取得蔡小姐之諒解,而律師亦請陳先生盡速完成退款,讓雙方皆大歡喜。
   訴訟常因一般人認知不同及溝通不良之下,輕易被開啟,此時需要律師幫原被告雙方釐清案情,因為律師積極辦案,終也讓陳先生獲不起訴處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敘述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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