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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何時生效?

  壽險契約的保險責任(即契約效力)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且要保人繳交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以下依人壽保險、傷害保險 (即意外險或平安保險)旅行平安保險、住院醫療險及防癌險分別說明:
  一般人壽保險契約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且要保人繳交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但要保人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須先繳交保險費,若在此時發生應予賠償或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所謂『發生應予賠償或給付之保險事故』,在人壽保險契約,應解釋為『依照保險公司正常核保程序應予承保之契約,在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譬如,被保險人的情況一切正常,按照保險公司的核保標準必獲承保,此時要保人若已繳交保險費,雖然未經正式核保簽發保險單,但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對此一保險事故,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在傷害保險(平安保險)契約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單上所記載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由於意外傷害事故可能隨時發生,必須確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以免造成爭議,所以所謂的『始日午夜十二時』也就是『翌日零時』。
  至於旅行平安保險則以保險單上所記載的時日為準,為了避免旅途中搭乘飛機跨越時區會產生時差的爭議,並規定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此外,對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的交通工具而延遲抵達,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可以延長保險的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份為止,但以二十四小時為限。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的飛機遭到劫持則保險契約自動延長到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狀況為止,此一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須理賠。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的疾病住院部分,多約定在保單生效日的三十日後開始發生的疾病,才負保險責任;防癌保險則多約定責任開始日是指保險單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三十一天或九十一天而言。所以在投保時應注意保單條款中的各項約定,以免發生事故時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