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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找證人切勿亂找,小心離婚無效!〈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中縣大里市發生一件一夫二妻事件!林姓男子與結褵廿五年的賴姓女子離婚後,與蕭姓女子再婚,不料,賴女近來以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是「人頭證人」為由,提出離婚無效之訴,法院判賴女勝訴,如今,林姓男子戶籍上擁有兩位合法妻子。原因是林某與賴女育有三子,民國九十年一月,兩人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結束婚姻關係,林某離婚後,同年十二月,透過友人介紹結識蕭姓女子,交往後兩人舉辦結婚典禮,蕭女取得林某法定妻子的地位。没想到事隔兩年,賴女竟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離婚無效之訴,原因是離婚時,「丈夫」找來徐姓、何姓男子當證人,其中徐姓男子未到場,於事後離婚協議書簽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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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規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參照),林某與賴女離婚之際,徐姓證人未親見、親聞兩造離婚協議的現場,無法確認賴女是否有離婚的真意(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因此,判決這樁離婚無效,兩人婚姻關係存在。林某對此懊惱不已,他指出,透過報紙廣告,打電話找來民間專辦離婚代書到場處理,隨後,該公司派何姓證人到場,簽了名字,徐姓證人未到場,但他以為離婚有兩個證人就好,不知道證人必須到場。
依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證人須對離婚之 協議在場見聞,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事後補蓋證人既無法悉知離婚當時離婚當事人之真意,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縱證人業已簽名,仍不能謂該協議離婚具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找離婚證人除上述需注意外,還需注意證人是否有行為能力、若證人禁治產、禠奪公權、通緝犯皆都會有其它問題產生,離婚乃是大事甚至比結婚所產生的法律問題還多,切誤病急亂投醫,還是找專業的律師處理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