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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晚發現癌 某大醫院醫師被訴〈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據報導,苗栗縣民唐家民四年前到林口某家醫院就醫病故,家屬指控醫師林可鑫未即時診斷出唐姓男子罹患腫瘤致延誤第一治療時機,等發現時已無法治療;檢察官依據醫事鑑定報告,認為醫師確有疏失,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林醫師起訴。林可鑫(卅八歲)獲悉被起訴後透過院方表示,在治療病人過程中,該檢查、該做的治療全都做了,他靜待司法裁判,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林可鑫是某醫院醫師,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苗栗縣民唐家民在頭份一家醫院接受X光及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右上肺葉有陰影,於是轉往林口某家醫院求診。林可鑫醫師未安排較詳細的超音波或電腦斷層檢查,甚至做手術切片檢查,僅做胸部X光及肺功能、螢光支氣管及胸腔超音波檢查,因檢查項目不足,致未能發現唐姓男子支氣管內有腫瘤,病理切片也未發現惡性細胞,林醫師建議三個月後再回診追蹤檢查。四個多月後,唐家民因胸痛回診,林醫師安排詳細檢查,依據電腦斷層顯示右肺後葉有二點七公分腫瘤,並有轉移和淋巴結,診斷為肺癌第四期,卻因耽誤治療先機,無法有效延長生命,唐家民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住院,七月廿七日不治,家屬事後控告醫師延誤診斷。   檢察官偵辦時,林醫師表示,唐姓男子來院檢查時,做的是氣管鏡內超音波,且做了三個切片檢查,病理報告皆未顯示惡性腫瘤,因唐不適部位在胸部,但檢查發現有問題部分在肺部右上後方,如果作電腦斷層導引會有氣胸危險,才建議再追蹤。檢察官函請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有「未為精確、詳實診斷之醫療過失」,檢察官因此認為林可鑫診治延誤,與唐家民過世有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律教室:   上述醫療糾紛新聞,唐姓患者在地方醫院經過初步檢查,發覺右上肺葉有陰影,於是轉往林口某家大型醫院求診,卻因為醫師沒有安排精密詳細檢查 ,未能及時發現支氣管內有腫瘤,導致,唐姓男子死亡結果。經家屬提出告訴,檢察官函請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報告結果認為林醫師有「未為精確、詳實診斷之醫療過失」,故,檢察官依鑑定報告認為唐姓男子死亡結果,與醫師未為詳細診治檢查,導致發現時已經是肺癌第四期,延誤第一治療時間有因果關係。涉及[$300296$]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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