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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重利】高利貸經營 無故吃上強制恐嚇官司
案件類型 委任判決結果
強制罪重利罪恐嚇取財 重利緩起訴、強制及恐嚇不起訴
  蘇先生在民國(下同)94年9月2日至95年6月14
日,在中市某地點,週轉一定之金額給甲員、乙員、丙員、丁
員,以利應急並向他們收取高額的利息(超過民法所定之法定
利率
)。後因甲員無力償還才向警方報案,指述蘇先生運用暴
力追討債務,案經中市六分局受理後持搜索票,向蘇先生的住
所搜索後,查獲被害人甲員被強行取走的身分證、健保卡、郵
局存摺等證物。警方在擁有被害人甲員的指述及有關的證物後
,依強制罪恐嚇取財得利罪重利罪將蘇先生於當日的下午隨即移送台中地檢署。
  在蘇先生被移送至中市六分局後,同居人周小姐即馬上與委任律師介入協同辦理上述所犯法條,並於當晚22時許交保侯傳,本所歸納重點分述如下:
一、關於強制罪部分
  甲員在警訊筆錄中,表示蘇先生以強制方式代為保管,向他強取身份證及健保卡,惟經律師答辯指出,甲員於警訊筆錄中,所製作內容應有誤解警方的訊問意思,進而推論證詞之真實性。並於警訊筆錄中,發現甲員並未具結,是以依罪疑惟輕法理,尚非無疑。
二、恐嚇取財得利罪部分
  至於筆錄中指出,蘇先生有向被害人甲員恫稱:若再不還錢要剁被害人一隻腳,並對其妻兒不利,使他心生畏懼。除上述警訊筆錄未經具結之有利證據外,關於事實部分,律師答辯指出,偵查中應為誤認、記憶有錯;處分書中提到,甲員表示有受人毆打,惟伊向他人借錢未還,被他人叫人打他,並不是被告與西瓜毆打的,且毆打伊之人,亦對他恐嚇,蘇先生並未對他恐嚇。
  綜上所陳,甲員對偵查中筆錄未具結,並有前後證人所供之證詞不一等情形,及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尚難單以甲員片面之詞,即遽入蘇先生有罪。是故甲員對於蘇先生所提告之重利、強制及恐嚇取財罪,分別給予緩起訴處分,並附帶有其他條件,及不起訴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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