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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罰鍰、怠金

常聽到有人說:「稅金如果過期,小心會被罰罰金。」這種話聽起來好像沒有問題,這樣講事實上並不正確,「罰金」在法律上,它只會被用在違反刑事法典或法條時,而不是用在行政機關處罰人民未履行義務時,簡言之,如果是因為過失傷害而受法院宣判處以金錢上的處罰,則該處罰即為「罰金」,如果是逾期沒繳納所得稅,則是加計滯納金,不是罰金,畢竟沒繳稅不是犯罪,用不著繳罰金。
罰金和罰鍰亦不同,罰金如上一段所云,是刑事上的金額處罰,罰鍰則是行政法上的金錢處罰,是觸犯行政法的一種責任,例如勞基法中的罰則中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這就是一種行政處罰,比起刑事處罰,行政罰對一般人的影響程度低於刑事罰,罰鍰是行政罰,受罰者只會感受到金錢損失的痛苦,但如果是法院判處罰金時,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還有刑事前科的紀錄,是一輩子都無法抹去的紀錄。 還有一種金錢上的處罰,叫怠金,它是行政機關對於應做行為而不做行為之人,或對不應為作為卻為作為所做金錢上的處罰,它容易與罰鍰造成混淆,怠金只出現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罰鍰是普遍出現在行政法規裡。

【罰金】
  觸犯刑法經由法院判決之金錢處罰,因為是觸犯刑法,所以可能連帶刑事前科紀錄。可經由法律訴訟爭取談判空間。

【罰鍰】
  觸犯行政法規的處罰,例如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怠金】
  與罰鍰稍微不同,罰鍰是秩序罰,怠金是執行罰,在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中都有怠金的規定,例如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