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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投資詐騙荒唐不起訴 成功再議
編號日期: NO:126/2007年06月11日
當事人: 陳先生
相對人: 吳小姐
案件類型: 詐欺罪 ( 刑法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受損權利: 損失新台幣400餘萬元
判決結果: 續行偵查程序( 相關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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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是一位退役的軍官,本身對於社會的接觸並不多,在離開軍旅生涯後,即在北
部某鎮公所清潔隊職司資源回收的工作,直到一天因朋友的介紹,引見一位懂易經、觀人
面相的女性朋友吳小姐。他們在相談幾次之後,陳先生向吳小姐表示自己的腳常有酸、疼
痛等症狀,吳小姐好心馬上為他開立藥方供他食用,並且再替他作法事消災,除去身上的
「陰氣」,結果沒想到陳先生經過上述的法術及食用藥方後,身體不適的情形就不見了。
除了醫術及法術外,吳小姐開始要約他一起拿錢投資事業,前後共計投資約新台幣400
餘萬元。要約的內容以投資生技公司為由,並告知他未來在全球化的關係,病毒會透過許
多方式流竄至各個國家,如sars、腸病毒等,進而會有生技的無限商機,不料錢一直
投入,卻沒有得到任何實質上的報酬。
  偏偏陳先生在自己被騙之後,向該管管轄的地檢署提出詐欺的告訴,無奈地檢署開庭
偵查後,即對被告吳小姐以不起訴處分欲偵查終結,經過本所律師細微的分析後,將聲請
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程序再議歸納如下:
【關鍵一】對偵查庭法定程序有違法之虞
  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程序之公務員,就所承辦之案件,應對於被告
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另外,有關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對於告訴人這一方所提
出的證人,並無實際上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並且因被告管轄地之緣故,後移轉管轄至x
x地檢署,卻在未開庭的情形下,xx地檢署竟馬上以oo地檢署(即原先的地檢署)所
偵查的筆錄等訊問過程,作成不起訴處分書。

【關鍵二】加以提出新證物
  為補強告訴人陳先生在xx地檢署偵查時,沒讓檢察官注意到的證物,一併於聲請再
議時,將新證物及投資企劃書、設立生技公司的帳目,及要求製造該生技公司的會計人員
出具證明文件檢附於書狀中,以茲證明尚有完整證據漏未偵查之情形。

  綜上所陳,陳先生在社會經驗較不足的情形下,被有心人士利用去投資,一個自己從
未接觸的領域,最終錢財被詐欺的一無所有,且加上偵查的檢察官沒有仔細,不起訴處分
很容易就送達至告訴人手中。上述案例即是,偵查程序尚有漏未調查之部分,在本所律師
整合人證、物證後,及其告訴人被詐害的事實,檢察官得以再續行偵辦,以保被害人之財
物。現今投資陷阱多,且詐騙手法不段創新,如果僅憑藉律師的專業,來協助陳先生還是
不足,故還是請民眾多多小心。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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