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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罹他病醫師未告知 判賠兩百萬〈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  聞:   辜姓男子2002年五月因攝護腺肥大到台南市大醫院開刀,手術前泌尿科丘主任基於手術及用藥安全,做了胸部X光檢查,結果發現有病變卻未告知病患。後來辜某久咳不癒做進一步檢查,始知已肺癌第四期,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   根據承審地方法院判決內容,大醫院在2002年五月十七日完成的胸部X光報告中,發現辜姓男子(五十七歲)右肺有軟組織結節、左上肺纖維化及發炎性結節,卻未告訴病患;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次做胸部X光報告,更載明「建議進一步檢查」,但是丘主任仍是未將這個結果告知辜某。直到2004年底,辜某久咳不癒,進一步檢查才發現已罹患肺癌到第四期,存活率由更由原本的七、八成,降到不到百分之一。辜某因此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丘主任及其任職的醫院求償新台幣兩百萬元。   丘醫師在法庭上答辯表示,他幫病患兩度進行攝護腺肥大開刀手術,並沒有進行肺部腫瘤手術,肺腫瘤也非攝護腺肥大所引起,兩者並無因果關係,也並沒有違反醫師法等情事。但承審法院判決指出,病患手術前做了X光檢查,依一般公認的醫療行為準則,丘醫師雖沒有義務就X光檢查結果研判,但是仍應該完整且忠實將檢查結果與建議告知病患。致辜某延遲診斷肺癌病灶達十一個月,雖經外科醫師手術切除惡性腫瘤後,病情再度復發,經化學治療無效。因此判丘醫師與任職醫院賠江某兩百萬。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丘主任醫師貴為醫療專業人士,專長於泌尿病理醫療領域,雖然非擔任胸腔科醫師,但是上述新聞中的辜姓男子,接受其安排的術前胸部X光檢查流程,被發現肺器官有病變的結果報告,但是邱醫師未告知患者,進而在同年年底再次做相同的檢查,報告結果更載明「建議進一步檢查」其嚴重、急迫性地建議通知,應是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並且會做更一步精密地檢查。遑論丘主任醫師其本身具有醫療專業知識,對此一訊息竟然漠視,其醫術應是正面評價;另一方面「醫德」就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在這裡討論的是,丘醫師在醫療診治過程中,檢查發現他病未做告知的義務,致辜某延遲診斷肺癌病灶達十一個月之行為,雖經外科切除惡性腫瘤後復發,化學治療無效。違反民法[$190$]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及[$924885$]醫師法第12-1條:「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與醫療法[$917727$]第82條第1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與民法[$204$]第195條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依民法[$194$]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之責任規定,請求大醫院就其受僱人丘醫師之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