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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好玩取綽號被告〈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可能因為一時的好玩,以開玩笑的口聞罵人會被告,就連幫他人亂取綽號,也可能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就有一家自助餐店女會計幫其他位女員工亂取綽號,外號非常不雅,就是「找死」,不料這樣的外號,造成女員工相當不悅,憤而向法院提告,後該名女會計,即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雖然說妨害名譽等罪都不重,但亦可成為累犯的認定標準,事實上像這一類的口舌糾紛,後被判拘役或罰金案例相當多,所以平時多說好,多做善事,比較不會被告。   告人的許姓女員工,因為一直被黃姓會計,為她取綽號叫「找死」,故請求二十萬和解金,還有其他員工都否認跟著叫綽號,不過當事人的思考自己感受後,依法向黃姓女會計提告,該名會計應始料未及,因為綽號而被起訴。 法律教室:   按[$300366$]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行為人須以粗鄙之言語、舉動、行為、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有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侮辱」是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足以使人評價貶損之意思。是以,侮辱須出於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惟如出於戲謔之詞,或無意識中之言語,或為善意批評則不成罪。上例中該會計人員以「找死」,為其員工之代稱,客觀上應非無意識、善意言論批評或戲謔之詞等,並在公眾場所用其上述綽號,故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