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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聊天初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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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政大法學學士、成大法學碩士、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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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 |
家事糾紛、交通糾紛、第三審上訴案件及一般民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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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案子辦多
了,沒去過聊天室的我實在很好奇,聊天室究竟
是怎樣的犯罪溫床,竟然創造出這麼多刑事被告
。向一位當事人要了成人聊天室的網址後,開始
了我的成人聊天室初體驗。按下登入後,一開始
跳出小視窗,其文字內容為:「依電腦網際網路
分級辦法,為限制級,限定為年滿十八歲且已具
有完整行為能力之網友,未滿十八歲謝絕進入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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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且同意接收本站各項條款…」,我心理想這段文字一定不是法律人寫的,因為自然人須
成年才有完全行為能力,而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成年是滿二十歲,而不是十八歲。不過依刑
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
其刑。」,換言之,自然人一旦滿十八歲就有完全之刑事責任能力,若違反刑罰規定是不能
以未成年之因素請求減刑或不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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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十八歲在現行法律體系之意義無非是定
義少年之年齡上限,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
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
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
八歲之人。」,由此可知,該聊天室之所以表明「 |
未滿十八歲謝絕進入瀏覽」之真意顯然是為了拒絕少年及兒童之進入瀏覽,以保護少年及兒
童身心之健全發展。而「限定為年滿十八歲且已具有完整行為能力之網友進入瀏覽」,應該
是好意提醒進入聊天室的網友須了解自己具有完全之刑事責任能力。不過聊天室雖表明「已
列為限制級」及「未滿十八歲謝絕進入瀏覽」等語,但是似乎沒進一步之篩選功能,未滿十
八歲之少年及兒童仍得自由進入,事實上似乎不能達到保護少年及兒童之目的。
依鞠子過去的執業經驗,目前如在聊天室以「援」或類似促使為性交易之訊息的暱稱進
入,警方均會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移送檢察署偵辦,並不區分接受
訊息的對象是否為少年或兒童,法院實務亦多仍贊同警方之移送,科以被告該條之罪責,然
此等作法實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立法意旨相悖,有予以限縮之必要(或許改變目
前實務濫用該條之亂象,最有效的方式是大家向立法委員陳情修法加上「對象須未滿十八歲
」之客觀構成要件)。
理論上,若實務上之運作能受該法立法意旨之限制,則聊天室是否可篩選少年及兒童不得進入,就會影響被告是否該當該條之構成要件了,例如當網友甲以「援」的暱稱進入可篩選少年及兒童不得進入之聊天室(例:會員制),則遭警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移送時,網友甲應可主張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係保護少年及兒童之立法意旨,以兒童及少年根本不得進入此聊天室而主張不適用該條而無刑責,也使聊天室之分級
制度有較積極之作用,將促使聊天室分級制度之落實。
但如前所述,因為現行法院適用法條構成要件太過寬鬆,造成縱使聊天室的確可篩選少
年及兒童不得進入,網友甲仍無法以兒童及少年根本不得進入此聊天室而主張不適用該條,
也使聊天室之分級制度失去意義。
進入該成人聊天室後,眾人的暱稱與對話內容真是令我大開眼界,本文也不方便公開,
以免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及兒童瀏覽到內容,所以如果你已經滿十八歲,建議你也親身體驗一
番,了解社會百態,但衛道人士就別去了,以免心臟病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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趜子其實不是很贊成現行法律體系用太多刑罰
去規範性議題,法律應與時俱進符合潮流尊重性自
主意志,甚至應准許性交易(賭博也是),適當地
將賭博及性交易納入管理絕對優於禁止,現行法律
只是一昧冠上倫理道德的大帽子,卻昧於國民之現
實需要,反而製造更多犯罪行為。但鞠子還是免不
了職業病發作,用目前保守的法律體系基礎去思考 |
成人聊天室可能發生的相關刑事法律責任,雖然在今日性意志自主時代,成年男女約定一夜
情只要不違反雙方意願、不涉及金錢交易,乃性自主意志之體現,並無任何刑事責任之問題
。但因聊天室都是匿名進入,不顯示真實身分,如果為了吸引對方回應而以包含猥褻文字之
暱稱進入聊天室,或是以猥褻文字聊天,或是以訊暴露性器官供觀賞、網愛、電愛等,恐怕
會有涉犯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播送猥褻文字、聲音、影像罪或第二三四條公然猥褻罪之可
能,或是要求對方以訊暴露性器官供觀賞、網愛、電愛等,而對方未滿十八歲時也會有違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之可能。
目前警察在聊天室釣魚移送之重點多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即援
交之情形,但其他行為仍有可能成為警方偵辦移送之重點,因每個人都有IP來源,一旦有
違法行為,檢警都能查出網友之真實身分,提醒網友不要因匿名進入聊天室就肆無忌憚地淫
聲穢語囉!
不過,若在成人聊天室無法肆無忌憚地淫聲穢語,成人聊天室似乎也失去存在的意義,
而且我也認為在上開法律尚未廢除之前,若發動國家機器追訴上開行為,其實是違反比例原
則而且浪費有限司法資源的行為,檢警要偵辦的應該是其他諸如竊盜、詐欺、搶奪或強制性
交等違法性更重大的犯罪吧!
相關主題:《法律精選》援交的代價 你玩的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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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葉鞠萱 律師 (200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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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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