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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裙底風光無罪〈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43歲男子伍xx在搭捷運時,拿照相手機偷拍對座何姓女子,結果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照片內容僅有何女臉部及腿部鏡頭,無其他身體隱私重要等部位,即便伍男他偷拍行為動機可議,也造成何女身心受傷,可是與刑法仍不得相當而無違法,於是判他無罪。該判決亦引發,許多女性捷運族批評表示,如果認為伍男無罪,那麼應該給他一點教訓,不然以後他變本加厲,以免更多女性的隱私被違害。   本案經過,是在96年4月間上午8時分許時,從板橋市海x站搭捷運到台北,行經西x站時,看見車廂內的何女衣著短裙,於是拿起手機猛偷拍何女的裙底風光,何女發現後報警,檢察官審查伍xx手機內容存檔時,有22張照片後,並認為他有偷拍何女及姓名不詳女子的裙底風光,於是將他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伍xx。 法律教室:   上述伍男,未經他人同意在捷運上,以手機對被害人拍照等方式,雖然無[$300337$]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罪,其中無法成立本罪的理由,法院認為伍員雖有偷拍行為,惟被偷拍未涉及被害人隱私的部分,如女性胸部、私處等皆為不對外公開之部分,何女被偷拍範圍的只有臉部及其腳部,故應與成立本罪不相當。倘今天我們是位於中東的國家,是以對於認定隱密的部分,就有擴大至臉部或腳部的可能性,進而成立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