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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法律追溯權

     「我保留法律追溯權!」這句話如果出自一個不諳法律之人,我們不會取笑他,因為他不懂法律,如果是出自一個法律人,那真是會笑掉人家大牙,因為在「正統」法律上沒有一個名詞叫保留法律追溯權,至少在台灣確定是沒有。
  不過「保留法律追溯權」所要表達的恐怕是「你如果侵害我的權利,我在期限內對你提起訴訟」的意思吧!
  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名詞要如何解釋真是不容易,不過我們可以從民法與刑法上簡單論述跟〝期限〞有關的規定。   

       民法上所有的請求權行使皆會有一個“消滅時效”,在這個時效內,如果有權行使之人不行使權利,那就是自己讓權利睡著,法律上為求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削弱請求權的效力,簡單的說就是有權行使請求權之人在超過請求權時效(即消滅時效)後請求時,被請求人得以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例:乙在80/1/1跟甲借100萬元,約好在80/2/28還錢,乙未依約還錢,甲也忘記跟乙要錢,直到96/3/31甲的兒子因娶媳婦要用到一筆錢,甲才想到乙沒還錢,向乙要錢時,乙說因為甲那麼久沒跟自己要錢,在法律上已經罹於時效,乙可以不還錢。
  以上案例,乙並沒有說錯,民法上請求權最長是15年,規定在民法第125條,而請求權的時效並不是都是15年,依時間長短可作以下區分:
一、2年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包含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旅店住宿費、飲食店的飲食費、運送費用、動產租賃的租金、醫師藥師的醫藥費、律師會計師的報酬…等等。
二、5年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5年內不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包含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三、10年消滅時效期間:
  如侵權行為無法知有損害情事或無法知悉賠償義務人是何人時,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則請求權消滅;繼承權被侵害,如不知悉被侵害,其回復請求權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請求權消滅。
四、15年消滅時效期間:
  即一般消滅時效期間,請求權種類很多,法律上如未定較短期間者,則其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其他:
  民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以上述4種為主要,但亦有極少數特殊消滅時效期間,其中有6個月、1年、3年…分訂在民法債編中,主要仍以上述4種為主。   

刑法上與“期限”有關的規定也是琳瑯滿目,但可依所犯的罪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論乃論簡單做區分,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刑法上還有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時效期間是不因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有差異,但是由於追訴權期間最短為5年,比起告訴乃論的告訴期間6個月長許多,因此會導致一種情況,大部分談論到追訴權時效的案件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極少告訴乃論之罪提示。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5年追訴權時效: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例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266條普通賭博罪
二、10年追訴權時效: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例如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第304條強制罪
三、20年追訴權時效: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例如犯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四、30年追訴權時效: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