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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甘心分手 大學生為愛殺傷女友〈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  聞:   一名就讀新竹市某大學的男學生,因懷疑女友移情別戀另結新歡,再加上最近又頻頻提出分手的要求,無論男大學生如何用盡手段、想盡辦法,女友始終不回頭。該男大學生於是衝動持水果刀猛刺女友手腕,再自行割腕自殺,結果兩人都被送醫急救,急救後均無大礙。   某日下午,兩人相約在女方家中談判,談判結果女方堅持分手,男大學生於是拿出水果刀,先是歇斯底里的猛刺床單,接著持刀猛刺女友的手腕,還用力拉扯,造成女友的手腕肌腱斷裂,必需長期復健才能完全康復。事發當時,女友趁男大學生理智失控時,奪下水果刀後衝出報警。   傷害罪部分女友不提出告訴,但警方衡諸犯案時的動機和現場血跡遍佈的情形,還是將男大學生依殺人未遂罪移送地檢偵辦。 法律教室:   究竟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有何差別?告訴乃論之罪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警單位才會著手偵查,即有告訴,才以法律論之。   當時許瑋倫發生車禍時,由於並非當場死亡,所以她的助理只有過失傷害罪可能成立,但幾經波折,許瑋倫還是香消玉殞,沒有渡過危險期的考驗,瞬間她那開車的助理就變成觸犯過失致死罪,檢警單位只能主動介入偵查,不待被害人或其家屬主張權利受損,也不需要。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不是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都要主動偵辦,而如何區分某罪是否是告訴乃論或否?法律上,如係告訴乃論之罪均要法有明文,依刑法第287條可查出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本件新聞雖不若許瑋倫車禍案件那麼受人矚目,但法律上卻有同工異曲之妙,同樣是被害人不願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但依客觀事實適用條文從告訴乃論之罪變成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都要主動介入偵辦。   而傷害罪與殺人未遂如何區分,當然我們都知道要從犯罪人主觀犯意決定,但是人的主觀意思如何從外部觀察到,只能從客觀的犯罪情況,被害人的傷勢窺探一二,警察認為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及現場血跡遍佈的情形,應是基於殺人故意做這些行為,故主動介入偵辦,以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