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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又得否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內政部85.4.17台內營字第八五○二五三二號函  按法人係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創設之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外,尚不得當然視為法人。如其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登記者,自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