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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沒事 沒事性騷擾
戴呈軒 (2007/11/24) 文章出處:闇世界
經歷: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興趣: 籃球、閱讀、游泳、購物
  單純以客觀的角度去檢視,在他人看來或許並不是那麼理所當然,加以前述提到的當場蒐證困難,那麼這項立法將因此存有一塊灰色地帶,也甚至有機會使某些性騷擾案件反而成為被害人意欲毀謗詐財的可笑劇碼。
  「性騷擾防治法」立法歷時六年,從2
005年1月間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於同年2月5日由總統公布後,經過一年的
籌備時間,終於在2006年2月5日帶著
許多婦女朋友的希望與期待正式上路。
  或許當初對於性騷擾防治法的支持者以
及立法者而言,他們的出發點無疑是良善的
,但法律是我們用來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卻
是一項不爭的事實,所以當許多人親身經歷
性騷擾的惡夢後,就會發現,新公佈的性騷
擾防治法條文,不僅無法援引幫助遭受性騷
擾的人,其過度理想化的內容與實用性令人
性騷擾
甚感失望。
  放眼望去,我們的社會無論在職場、校園、大眾運輸工具、公共空間或私人場所,性騷
擾的問題無所不在,且為時已久。從生理學的角度來看,女性通常處於性騷擾中的弱勢,不
僅如此,所有性騷擾事件的受害人往往是身處性別與權力關係的雙重弱勢地位,這或許是一
種父權社會遺毒的結果,也因此,若要達到法律上的平等,單純透過法律文字生硬的規範無
異於緣木求魚。
  從性騷擾防治法的實益性來看,如需檢舉被告,需要法律上的證據,然而性騷擾事件的
蒐證在執行上有其一定的困難度,因為沒有人會隨時帶著相機與錄音筆,或在衣服胸口裝上
採納指紋的工具,全天等候性騷擾的到來。是故僅有虛無飄渺的條文,在需要的情況卻無適
用的可能性,這樣的性騷擾防治法無疑是如同虛設的條文,這或許也是為什麼性騷擾的事件
在立法通過後卻時仍頻傳的主要緣故。

性騷擾
  再者,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性
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
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
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
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
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我們可以看到本條對於性騷
擾採用概括的方式去定義,因此在適用的認定上很難達到所謂的客觀性,也就是說被害人主
觀覺得是性騷擾的行為,如果不是以同理心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單純以客觀的角度去檢視,
在他人看來或許並不是那麼理所當然,加以前述提到的當場蒐證困難,那麼這項立法將因此
存有一塊灰色地帶,也甚至有機會使某些性騷擾案件反而成為被害人意欲毀謗詐財的可笑劇
碼。
  而如同前面所提及的,受到性騷擾或是性侵害的被害人,往往是身處性別與權力關係的
雙重弱勢地位,而其在提告與訴訟的過程中,又必須長期承受其心理上的沈重壓力與創傷,
將結果交由他人檢視與審判,甚至有淪為我國缺乏職業道德素養的媒體作為炒作的對象,被
過度渲染文字造成二度傷害。即便如此,媒體報導過後,當事人仍得面對冗長的行政及司法
程序,而接下來性騷擾成立後的懲處,卻是被害人最希望實踐公平正義,但也是造成被害人
最無法接受的痛,從耳聞的一些案件,可以發現於現行法令之下,針對性騷擾的處理程序體
制雖然已經建立,但被害人卻得面臨法律無法解決問
題的窘境,對於性騷擾加害人的懲處,相較於被害人
離職、休學、婚姻破滅與精神崩潰、自戕等相比,實
在微不足道,難以就此說服被害人與其家人以及社會
大眾,去接受並且相信這是個民主社會在法律體制上
所給予的公平正義,因此除了罰則外,對於被害者及
其家屬的身心後續輔導也應列入立法考量範圍。
  總而言之,個人以為以法律作為達到防治性騷擾的手段終究有其極限,唯有積極地建立
符合性別平權價值的社會環境,擺脫過去父權社會的陰影,才能夠確實避免性騷擾事件的發
生。

文章出處:闇世界
作  者:戴呈軒 (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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