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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女主播不倫戀 知名週刊賠5佰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伊週刊報導,電視前單身女主播嘉嘉與有婦之夫有不倫之戀,經雙方和解後,伊壹週刊未履行和解條件;案經嘉嘉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伊週刊應給付嘉嘉違約金五百餘萬元。   伊週刊在九十一年、九十二年間陸續以十一期的週刊,連續報導嘉嘉涉及破壞友人兄長的婚姻,還刊出互通曖昧的電子性愛郵件;嘉嘉認為報導有毀損她的名譽,於是向台北地檢署控告,在當時擔任伊週刊某組的孫副總編輯,後被檢方依誹謗罪起訴,一審判決有罪,案件上訴到高院。伊週刊發現案情發展對己不利,於九十五年六月與嘉嘉簽下和解書,約定在高院宣判當天,道歉聲明須傳真給國內四家主要的平面媒體,如違約應賠償嘉嘉五百萬元違約金及律師費作為懲罰。   九十五年九月,高院二審判決孫副總編輯有罪,伊週刊卻未依約履行和解書, 且其社長接受記者訪問時,還強調該報導並非捏造,對高院判決表示遺憾。嘉嘉認為對媒體強調非捏造一詞,對她又造成二度傷害。便提告要求伊週刊履約給付違約金五百萬元及律師費八萬五千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伊週刊未將道歉聲明傳真媒體,反而對媒體表示「報導並非捏造」,不願認錯構成違約,判賠。 法律教室:   身為電視台主播被國內知名週刊以連載方式,報導該主播與有婦之夫不倫之戀,發生性愛關係,破壞他人婚姻等,並且公開電子郵件、帳號、內容等資料,據審理後認定此等資料都是偽造,成立刑法[$300331$]第310條毀謗罪判決該主播勝訴。兩造合意簽署和解書約定在高院宣判當天,道歉聲明須傳真給國內4家主要的平面媒體,如違約應賠償原告5百萬元違約金及律師費。經雙方合意簽訂和解書,如有ㄧ方不履行,對方可提出請求履行之訴。審理法官認為伊週刊的老闆對著媒體宣稱自家的報導,並非捏造的,顯見不願承認其報導有誤,進而二次傷害該主播名譽,與所簽定的和解書約定應道歉聲明並發文給國內4家主要的平面媒體,明顯有違。故,判決伊週刊應賠償給付嘉嘉5佰萬元違約金及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