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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與停車位 停車位縮水不見
新  聞:   一名林姓民眾日前以四百餘萬向房屋仲介買房子,仲介業者還帶著林姓民眾到地下室參觀房子所附的停車位,不料林姓民眾搬入後,發現停車位內已停了別人的車,他向社區管委會查詢,赫然發現他的停車位產權是別人的。   另一名黃姓民眾則花了八百多萬買房子及停車位,他買的是大車位,搬入新家後,才發現停車位變小,原來是停車位旁有大樓的電錶,讓大車位瞬間變成小車位。 兩人分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林姓民眾獲得全額退款,黃姓民眾則由建設公司出資把電錶移走,讓小車位再回復成大車位。 法律教室:   社區式住宅的停車位原則上區分成三類: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又稱「自設停車位」),法定停車位無獨立產權,其係依照法令規定建設物必須留設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通常避難設備也兼做法定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是指各種獎勵設置停車位辦法而增加設置的停車位,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為主建物登記,並且可單獨出售。增設停車位比較少見,通常是大型基地的開發才可能發生,少見的原因在於增設停車位就整體建築開發效益而言是不敷成本的,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一樣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亦得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為主建物登記,兩者法律性質相近。   買房子時,如附帶買停車位,依停車位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如以法定停車位作為買賣標的物,則買賣契約違反強行規定,為無效契約,但除去該無效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即「房屋部分」買賣契約仍屬有效。如以獎勵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作為買賣標的物,契約為有效的契約,嗣後的債務不履行或物之瑕疵擔保則依民法相關規定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