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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推拿導致癱瘓 判賠九百多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被推拿推到四肢癱瘓的楊先生,任職於資策會的電腦工程師,是專業領域精英的一份子前途似錦,現在卻變成這副德行,再多的錢對他已經沒有意義,無法喚回健康的身體。楊姓男子為一名電腦工程師,於五年前頸部酸痛,前往台北知名的劍誠中醫診所治療,以推拿做療程,就那麼一推,造成工程師四肢癱瘓無法行動,一狀告上法院,判賠九百六十三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元。   原本健康伸展自如的四肢,如今卻是困難重重,連看螢幕打字,最基本的動作,都要使盡全身的力氣,而雙手只剩指尖可以動,更別提兩隻腳要抬腿走路。五年前,楊姓工程師頸部酸痛,至劍誠中醫診所,由王副院長看診,診斷是頸部扭傷,需再做推拿想不到一推拿完,竟讓查先生的四肢癱瘓,再也沒辦法行動。   法官認為王中醫師事先沒照X光就貿然推拿,診斷失當,並且推拿過程中,用幾近一百八十度的角度扭轉當事人的肩膀,才導致嚴重傷害。判王中醫師賠償九百六十三萬元。 法律教室:   事發於民國91年12月間,纏訟5年近日承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原告楊姓工程師肩頸酸痛而到被告診所就醫,王中醫師診斷後認為應做推拿療程,亦未經X光檢查就吩咐助理實行推拿療程後,就自行離開。接著,由其助理先在原告的疼痛部位作局部的噴麻醉藥劑,使原告降低對推拿過程中引起的疼痛感,已忽略採取推拿時應注意對方的感覺反應,繼而對原告以近90度角之方式先行扭轉右肩方向,再以將近180度之方式,自右肩方向快速大力扭向原告左肩方向,原告當時感到劇痛聽到自己頸部骨頭有喀喀之聲音,造成原告脊髓硬膜血管破裂致四肢癱瘓,足見被告之醫療行為顯有過失。   次依,王中醫師為劍誠中醫診所之僱用人,屬醫療契約之履行輔助人,依民法[$235$]第224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238$]第227條、[$194$]188條第1項僱用人之責任,應與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劍誠醫院屬消費者保護法[$401622$]第7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其所提供之服務,顯然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亦應依消保法第7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及違反民法[$239$]第227條之1不完全給付之效果、[$202$]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與[$204$]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新台幣9,636,792元與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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