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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過程不小心就成植物人〈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陳姓男子車禍發生後受傷,於是就到新X醫院內就醫,但整理醫療過程中,陳某的家人指控新X許姓醫師手術時涉有醫療疏失,以致陳男四肢癱瘓終身成為植物人,於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求償,最後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許醫師,在醫療中確有過失成分,於是判決許醫師與新X醫院必須負連帶賠償1019萬多元。   受害的陳某及其家人指控表示,87年10月間因陳某車禍意外受傷,於是到新X醫院接受治療(許姓醫師仍是陳男的主治醫師),結果雙方及家屬經過溝通後,決定在11月初為陳男實施胸腔鏡手術。在手術進行中為陳男進行身體姿勢上的變換,造成陳男頸椎第4、5節骨折脫位,手術後陳男就變成植物人了。   家屬認為有醫療疏失的許醫師應,與僱用他的新X醫院,應負擔2776萬多元的連帶賠償責任;惟醫師與新X醫院表示,一審地院是依據衛生署「有不周處」的鑑定,推定許醫師有過失的分成,但院方顯無法認同。關於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的三次鑑定報告內,皆發現三次報告均指述,許醫師治療陳過程中「有不周延之處」,故法院最終還是採信客觀及具公信力的鑑定報告書,因此足認醫師有過失。 法律教室:   上述陳姓男子因發生車禍事故,經過新X醫院許醫師的診療後,認為陳男需要進行「胸腔鏡」手術,不料因為實施過程中許醫師,將診者進行變換姿勢,造成頸椎骨折脫位,可能觸犯[$300304$]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惟刑法上對醫師於執行手術或急救的醫療過程中,會給予一定的「容許範圍」,換言之除非該名醫生有重大過失及瑕疵,才有適用刑法上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罪等法律責任。故建議社會大眾現在資訊取得容易,有關病患在進行手術時,其中評估風險或成功率等分析,應多多參考並於多位醫師研究,以免讓自己成為「過失」下的亡魂,或者是造成家屬另一方面的負擔。按實務上如果有發生醫療疏失,我們通常都會建議,尋求民事上的救濟程序,而不會直接採取刑法上的告訴(參[$300651$]刑事訴訟法232條)、尚需注意告訴的期間。但我們不得不說,社會大眾還是必須要給予醫師及醫院進步的機會與空間,否則醫療品質無法進步成長,亦非是全民的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