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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產
依據現行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   通常當神智不清,或已經無法正常處理自己關於生活上財產事情,為避免交易上的不方便,民法上有〝禁治產〞之制度。只要被宣告禁治產,被宣告之人,則成為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在此於民法上第15條有明文規定。   被宣告之人在財產上的行為被他人代理,關於身分上的行為仍不得被代理,例如:法定代理人不得替被宣告禁治產之人訂立婚約或訂立遺囑。   舉例來講,甲現年30歲,因車禍受傷後,神智不清,導致無法正常處理生活上之瑣事,甲之妻應如何處理目前情形?   甲之妻可依據現行民法第14條之規定,去幫甲聲請宣告禁治產,甲為禁治產人後,為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甲之妻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甲關於財產上之行為,但不包含身分上的行為。如果有天甲神智清醒,依據同法規定,甲可自行去撤銷自己的禁治產宣告。 符合禁治產身分條件: ‧心神喪失者(如植物人);精神耗弱;聾盲瘖啞  以上狀況之人,均達到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為必要。
得聲請之人: ‧本人〈在精神回復期間〉 ‧配偶 ‧最近親屬〈血親、姻親;旁系或直系均可〉 ‧檢察官〈先詢問本人、配偶或其最近親屬之意見〉  但是檢察官基於公益上之理由,仍得本其獨立的見解,以決定聲請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