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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凸物讓騎士死亡判機關應國賠〈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傅姓機車騎士行經的關渡大橋時,因為無法注意路面有凸起物,而主管單位未及時改善路面狀態,並未設置警告號誌,致使騎士閃避不及於是撞上不平的路面,一路滑行並衝撞對向車道貨車後傷重死亡,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給付國家賠償之責任。 車禍肇事主因是路道施工後沒有負起注意義務所致,但因傅男未能注意車前狀況小心駕駛,於是無法避開該凸起物,法院認為傅男仍應分擔部分過失責任,其家屬已領取強制險140萬元,但法院還判決公路總局應給付傅男其法定繼承人共計300餘萬元。   傅男家住淡水,95年6月14日時騎乘機車下班,經過關渡大橋時,因為橋面上有一個高高凸起物,後因閃避不及於是壓過凸起物,結果重心不穩失控撞及對向外側車道正常行駛的大貨車,送醫後因大出血而死亡。 法律教室:   由於上述傅男騎乘機返家時,因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所屬管轄之道路整修施工,使得道路有凸起物以致讓行經的傅男失控後撞傷,經送醫後仍不治死亡,按[$100572$]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人民身體財產受有損害,得聲請國家賠償。道路為公有公共設施,因其道路之主管機關管理不當,以致傅男車禍不治,而傅男車禍不治與設施管理不當又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得依上述法條向主管機關請求給付所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