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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到大陸設立各種企業(分門別類介紹)
根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之規定,臺灣在大陸設立企業,其設立程式會因企業類型之差異而有不同: (一)設立公司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臺灣地區投資者設立公司,還須在登記前取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具體設立條件,因公司形式而異: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須為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十萬元。   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大陸設立一人公司的,還須符合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而設立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二)設立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相當於美國法上的有限責任合夥/LLP)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設立合夥企業,須向企業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獲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合夥企業無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合夥企業具體設立條件,因合夥企業形式而異:   (1)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二個以上合夥人;有書面合夥協議;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合夥人可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設立有限合夥企業,除須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