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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公開播 小心著作權官司〈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聞:   台x涮涮鍋台北市南x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近有10多首歌,結果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即以該店未經合法授權,違反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店負責人孔x涼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特別指出,去年9月20日該涮涮鍋因公開播放接收自九x有線音樂頻道內的歌曲,其歌曲有”錯過”、”男人不該讓女人流淚”等10多首歌,被錄音存證後提出告訴。於檢方偵訊時,孔x涼坦白確實有播放音樂的事實,但他強烈的表示自己真的不知道是犯法行為。   今年5月間,中部某知名連鎖大飯店亦在大廳內播放有線電視台給不特定消費者觀看,結果飯店老闆亦受到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最終被起訴,並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雙方和解收場。   94年4月間,知名服飾的連鎖店他們未經授權,竟在自己的門市內播放CD音樂,檢方仍將負責人吳x大以違反著作權法依法起訴。法院審理最終認為,吳x大並沒有授權給門市有播放,故單純是個案事件,於是判決他無罪。 法律教室:   關於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對於公開有不特人的場合,並有播放音樂行為的飯店、餐廳、服飾店等業者進行搜證確定後,進而提出告訴。基本上要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原則上相當容易,僅需要有擅自以公開播送進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得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有關上述火鍋店被搜證到有播放事實,並經由播放行為增加餐廳氣氛從中謀取利益,行為人就必須向著作權所有權人付費,否則就是無權播放該音樂,即得依上述法條論處;又知名服飾業者,再自己的店內播放cd音樂,雖說該音樂cd是他們合作購買擁有的,但因無公開播放的權利,故亦依該法論處;另有一案例,醫院為了讓患者在等待醫師看診前,在門診前亦有播放新聞台等電視情形,如該醫院未取得合法授權播放,亦得再適用同法論處。   但是經由著作權法如此的規範,與人民使用習慣問題,是否會變成不特人士生財的方法之一呢?如五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在自己的生產線上,為了讓工作愉快與有效率,是否仍需要使用者付費呢?原本人民與企業主就已經快要生存不下去了,還要增加成本在他們身上,然增加企業主的成本是否會變成企業主不願意投資的緣故,以致減少就業率、增加失業率呢?故應在保障著作權人與就業及失業率等社會問題中,取得平衡,謀取人民的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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