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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無庸給付高級經理人退休金
編號日期: NO:164/2003年11月28日
當事人: ○○○○電機(我方被告)
相對人: 甲○○  訴外人:姚○○、林○○
案件類型: 給付退休金 ( 勞動基準法 )
受損權利: 給付退休金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被告無須給付退休金 (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由於老王於民國72年10月3日任職被告製造部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其間被告公司在82年12月10即將老王委以重任為總經理,但因為被告公司董事會及老王在經營上的理念及方法不同,故老王最終自感無法繼續任職,於是向被告公司提出「以資遣方式」要求離開。不料,被告之負責人竟在老王之自願退休申請書中,簽名並准予退休,老王並再提出前任之副總姚○○、林○○之退休及辦理退休金之細節,及附有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以茲佐證姚○○及林○○退休之請領事實,故老王仍希望自己比照辦理。雙方經過地方法院判決,初步仍是被告公司敗訴,並有假執行處分,被告公司不甘地院判決,經過與本網律師研究後決定委託,並歸納勝訴重點如下:
【關鍵一】與原告為委任關係:
  老王從其上訴之理由,仍曾是被告公司經理、副總及總經理等職位,但其與前幾屆之副總經理姚○○、經理林○○均在日本人為主之董事會指示下,提供必要之勞務,並無權參與公司之實質決策,屬按月領取固定薪資。惟我方得出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並依其處理事務之性質,有相當之獨立裁量決定處理公司事務之權限,對被告公司營業之經營有影響力或決定權之高級職員,故雙方關係應為委任。即便原告提出有加入勞健保之情形,亦不得說明雙方關係為勞僱關係。
【關鍵二】前任副總、協理皆為經理人依法請領退休金:
  由於前任之副總經理姚○○、協理林○○職稱亦均為經理人,並皆按勞基法退休,順利請領取退休金。惟訴外人姚○○及林○○是否為個案情形,與本案件並不相關,即便姚○○及林○○順利請求退休金,仍是被認定雙方關係為勞僱關係,並非委任關係,不依其形式上之職位頭銜,進而推論其為委任關係之經理人。
【關鍵三】原告不符合退休年資:
  因老王曾經任職被告公司的實質年資,自應中斷不能繼續計算,故自實際計算從仍從82年7月1日重新起算迄87年10月9日退休為止,約共計工作5年又3個月,與我國之勞動法規申請退休條件之規定仍有疑慮,故老王之請求退休金於法不合。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公司與其原告之關係為委任關係,加上原告之退休年資未符合,及其他訴外人姚○○、林○○仍屬個案。再者,原告在擔任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期間,仍屬有相當獨立裁量權,與決定處理被告公司有關事務之權限,核其對被告公司之經營有影響力或決定權之經理人,故絕非勞僱關係。是以,原告並無所謂特別休假之福利,且雙方均得隨時終止其委任關係,故原告所請求給付之退休金,依法不核。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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