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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積欠百萬貨款 判決給付
編號日期: NO:168/2009年1月19日
當事人: A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相對人: B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案件類型: 給付價金 ( 民法第 367 條 )
受損權利: 新臺幣1,172,360元
判決結果: B公司應依約給付價金給A公司 (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B股份有限公司於某年某月起至某年某月止,陸續向A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螺絲等製品,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540,180元。B股份有限公司除給付部分價金913,944元及抵付銷貨折讓金額4,304元,並由原告取回價值449,555元之螺絲外,尚積欠貨款1,172,360元未付。
律師訴訟策略:
  A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本事務所律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B股份有限公司依約給付貨款,經律師審閱當事人提供的送貨單據等相關證物資料,得以確定買賣契約合法、有效的存在於A公司與B公司之間,且A公司依約將貨品交付B公司,所以,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B公司確應給付剩餘貨款給A公司。
法院審理結果: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以:原告已於9某日指派專車由被告工廠運
  回螺絲一批,價值逾百萬元等語置辯。原告承認自被告工廠運回之螺絲一批,但是價
  值僅有449,555元,被告若認該批螺絲價值超過449,555元,依法第應舉證證明有利於己
  之事實。
二、被告固提出取回數量明細等件為證,惟上開明細,為被告片面製作之私文書,是否真
  實,本有疑義;況上開明細,僅有螺絲品名、材質、規格、數量之記載,並無價格之
  記載,自難以被告片面所製作之取回數量明細,遽認原告運回之螺絲價值逾百萬元。
三、被告既對原告尚有貨款尚未清償,抵銷原告所自認運回螺絲一批,價值449,555元外,
  尚有餘款1,172,360元未付。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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