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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依約定交付 違約金訴訟
A傢飾有限公司向B石材有限公司購買石材乙批,價金為新臺幣427萬元整,並有簽訂買賣契約書。依買賣合約書第3.約定:「訂貨確認後買方須付訂金10%計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整。」以及第4.約定:「交貨期間自96年3月1日至96年6月30日。若在96年4月15日前仍無法交第一批貨,每逾壹日罰款總金額千分之三。」A傢飾有限公司業依買賣合約第3.之約定,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交付訂金四十二萬元整予B石材有限公司,並有由B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簽收之付款證明單,但相對人始終未依約定交付任何貨品予A傢飾有限公司。因此,A傢飾有限公司委任本事務所律師準備向B石材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B石材有限公司給付違約金1,200,000元整。
律師在仔細審閱契約,以及付款證明單之後,認為B石材有限公司未依照契約約定日期交付買賣標的物,已屬違約,且該違約條款並無不合法的情形,因此,為確保A傢飾有限公司能在日後得以受償,建議A傢飾有限公司先對B石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假扣押,保全自己的權利。
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後,事務所協同法院前往查封扣押B石材有限公司位於廠房內所有的石材成品,而在查扣之後,B石材有限公司的廠房員工連絡負責人之後,B石材有限公司隨後在壹個月內與A傢飾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給付A傢飾有限公司違約金1,200,000元,A傢飾有限公司即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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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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