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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之安非他命問題
一、相關法律規定  原本安非他命係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管制之麻醉藥品,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施打、吸食或持有者,依該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處罰。惟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則將安非他命規定為第二級毒品。 二、少年施用安非他命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第二十條則有特別規定,於第一次施用毒品之少年,少年法庭應先將少年送勒戒所實施期間一個月內之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如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少年法庭會對此事件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果單純持有安非他命則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