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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否於章程訂定「獨立董事」?
按經濟部函示指出公司法不以需具股東身分為選任董事之必要條件,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之獨立董事性質不同,且不得於章程上明訂設置公司法無規定之董事職稱。按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故公司選任之董事,並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2及第183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選任方式係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故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章程訂定獨立董事,自不可行。是公司法之選任董事不以具股東身分為必要,與證券交易法之獨立董事,其性質尚屬有別。另公司法尚無「外部董事」及「獨立性質之董事」等規定,自亦不得於章程訂明上開職稱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