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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之二: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新舊法比較說明〉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通過,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前,我國係採儀式婚主義,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即需舉行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為證,結婚始發生完全效力(結婚登記仍須提供結婚證書),故結婚之要式如有欠缺,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其婚姻無效。   但在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親屬編修正公布後,我國改採登記婚主義,新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另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之一條規定:「中國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因此,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已修正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結婚登記」,至於舊法所規定的公開儀式已被刪除,未來新人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已經不是必須具備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