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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之四:同性戀婚姻
  按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民法第一千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二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及民法第一千零三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可知目前我國法律所承認之婚姻,係男女夫妻之結合,不及同性婚姻(男與男、女與女),故同性婚姻,應認為與法不合而無效。所以,同志婚姻即使溫馨浪漫,但就現行民法規定而言,仍無法發生法律上之夫妻關係,而有待於未來法律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