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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當事人非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其為民事、刑事訴訟,不服法院之裁定,而經由訴訟救濟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請求將原裁定撤廢或變更。
發佈日期: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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