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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子文件」?
根據我國電子簽章法第2條規定:「一、電子文件 : 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因此,是否屬我國現行電子簽章法所規範的電子文件,有以下四個判斷標準:   ● 以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作成的檔案 ● 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的方式所製作(例如採電子、光學、磁性等方式製作) ● 且內容上可以呈現電子文件製作者的意思(亦即內容必須是有意義的,不能是亂碼使人無法辨識) ● 並可經由電子方式處理(例如電子文件的製作,可以透過電腦程式的執行,將文件內容呈現在電腦螢幕使人可以讀取內容)     換言之,我國法律並沒有限制電子文件必須採用特殊的技術,或以特定方式或步驟製作,因此只要符合上述的法律規定者,均可以算是我國電子簽章法所規範的電子文件。     舉例來說,一般民眾常接觸使用的電子郵件,是由電子郵件的製作者直接透過電腦,以文字、圖片、影音等所作成的電子檔案,可以認為是透過電子的方式所製作,且可供電腦處理而為寄發、收受與儲存等,只要郵件內容可以使人辨別製作者的意思,非僅為無意義的亂碼訊息,即屬電子文件的一種。     另一種常見的電子文件為手機簡訊,它是由傳訊者在手機上直接輸入所欲傳送的訊息或圖案,而收到簡訊的一方透過手機的螢幕可以直接閱讀得知簡訊內容,並可以選擇是否儲存或刪除該筆訊息,因此可認為該簡訊符合前述所謂檔案內容是以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等作成、以電子方式製作、內容可表示傳訊者的意思,且可供電子處理等規定,應屬於電子文件之一。     另外,實務上傳真的方式很多,傳真的文件是否屬電子文件,則必須視其所使用的傳真方式的不同而予以區別。倘若使用一般的紙本傳真方式,該傳真文件為實體紙本文件不符合我國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如不符合可供電子處理的判斷標準),應認為不屬電子文件。相反的,若是採用電腦傳真系統,則因文件的製作與傳輸可直接於電腦設備上完成傳真程序,其符合我國電子簽章法第 2 條對電子文件之定義,則可認為此種電腦傳真文件屬於電子文件的一種。     再者,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等資料,燒錄成光碟片或儲存於磁片中,因其所採用的文件製作方法並非以人的知覺可以直接認識的方式,且可透過電腦閱讀內容,只要其所載內容可以辨識,該光碟片或磁片所載內容均可認為屬於電子文件之一種,因此,一般生活上常見的 CD 、 VCD 和 DVD 等影音檔都可認為屬我國電子簽章法所採之電子文件。其他諸如電腦網頁上所載的文字、圖片、動畫等,只要符合上述以電子方式製作、內容足以表示文件製作者的意思,且可供電子處理等規定,均屬於電子文件之範疇,例如消費者使用線上購物程序進行交易時,電腦視窗上出現的資料即屬電子文件。 →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法律實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