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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中所稱的「電子文件」為何?
我國[$924141$]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電子文件」定義為「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簡言之,電子文件是利用光、電、磁等技術所做成之訊息、記錄,可能以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等等不同方式呈現,但只要足以表示文件製作者之意思,可以電子形式處理,比方說可經由電腦閱讀者,都可稱之為電子文件。 →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法律實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