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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中所稱的「電子簽章」為何?
依我國[$924141$]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電子簽章係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份、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 技術係為了解決交易安全及線上身分辨識問題,所開發之各種電子認證技術,這些技術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同時依附在電子文件與其邏輯相關,用來辨識簽署者身分,以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之內容。我國電子簽章法為了避免獨厚某些技術,對「電子簽章」也採取廣義之認定,依[$924141$]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二款及[$924139$]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只要是以電子形式存在,具有( 1 )附加於電子文件;( 2 )與電子文件相結合;或是( 3 )與電子文件邏輯相關聯等三種情形之一,並可以達成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之功能者,即可認為係本法所稱之「電子簽章」。 →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法律實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