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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佔國有土地 看十分瀑布要收費!?〈解說:羅玲郁律師〉 更新
圖片來源:Panoramio(www.panoramio.com) 更新日期:2009/10/8 新  聞:   十O大瀑布育樂公司遭檢舉竊佔十分瀑布事證明確,違建十O大瀑布育樂公司遭遊客檢舉,在十分瀑布周邊設置圍籬,限制遊客須先付費才能觀賞十分瀑布風景。   公家機關勘驗發現,園內僅一處房舍部分合法,其餘全是違建。但台北縣政府拆除大隊去年九月才前往拆除其中十處違建。另園區內的人行步道、觀瀑樓及其平台等設施,也建於河川區域範圍內,台北縣政府水利局未查出有任何違反水利法的情事,遲至檢方勘驗後,水利局才發函對十O大瀑布公司處以六十萬元罰鍰。而十分瀑布遊樂區內,共有八筆地號及三筆未登錄國有土地遭十O公司竊占,但國有財產局人員多次前往勘查,竟未發覺遭竊占。   而台北縣十分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等單位,早已發現十O大瀑布公司竊佔十分瀑布,任由十O大瀑布公司假借維護十分瀑布衛生及安全,擅自收費多年,但未舉發,致使十O大瀑布育樂公司竊占犯行,逾十年追訴權時效,處分不起訴法律教室: 依據[$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關於竊佔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為要件,竊佔為違反他人之意願,就他人對不動產既存的持有狀態下,加以排除並建立新的支配關係。 公司係構成竊佔,但已過追訴期 竊佔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上,則有竊佔的手段及行為、支配關係屬於他人之不動產,主觀上構成要件有竊佔之故意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又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佔用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故竊佔後雖於原竊佔範圍內增建樓層,因僅係竊佔狀態繼續中變更其使用之方法,固不構成另一新竊佔罪。有關追訴權時效之起算,仍應以最初竊佔行為完成時為準;然如於竊佔後超逾原竊佔面積予以擴建,則構成另一新竊佔罪,其追訴權時效應自擴建時起算。 十O大瀑布公司為自己公司營利,而將十分瀑布的美麗風景附近設置圍籬,限制遊客觀賞大自然風景,係構成竊佔的要件。至於追訴時效是否經過,則應視其最初竊佔期範圍之認定,若其後之增建未超出原始竊佔範圍,且於期間內,管理處及國有財產局的人去勘查,卻沒發現遭到被侵占而提出告訴依法訴追,則十年的追訴期已過去竊佔罪追訴期 新聞中的竊佔罪依[$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規定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本件發生竊佔之時間點於民國94年之前,依修正前[$300081$]刑法上第八十條所之規定,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故其追訴權時效為十年。追訴期的意旨是對於永續存在一定狀態,給予尊重、維護社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