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
家庭法律
>
婚姻無效
回列表
協議離婚
判決離婚
婚姻無效
訂婚(婚約)
異國婚姻
夫妻財產
家庭暴力
親子關係
遺產繼承
拋棄繼承
遺囑與贈與
外勞法律
婚前契約
兩性交往與婚姻問題
已婚之台商於大陸包養二奶或與二奶結婚
現今兩岸民間交流頻繁,國人至大陸投資經商者眾,在大陸地區發展婚姻以外之男女關係,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當地女子結婚(俗稱包二奶),亦時有所聞,現已婚之台灣人民至大陸地區與當地女子結婚,仍屬重婚範疇,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故已婚台商與大陸二奶之婚姻關係,因重婚而無效。
發佈日期:2005-04-20
延伸閱讀:
無效婚姻之損害賠償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COPYRIGHT© 2002 版權所有 聯晟法律事務所│ 網頁設計
iLinu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