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婚姻無效
已婚之台商於大陸包養二奶或與二奶結婚
  現今兩岸民間交流頻繁,國人至大陸投資經商者眾,在大陸地區發展婚姻以外之男女關係,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當地女子結婚(俗稱包二奶),亦時有所聞,現已婚之台灣人民至大陸地區與當地女子結婚,仍屬重婚範疇,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故已婚台商與大陸二奶之婚姻關係,因重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