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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

數加害人互相利用、彼此支持,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時,其所侵害權利,縱非權利,亦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數加害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客觀 vs 主觀共同加害行為
客觀共同加害行為說認為各加害人間不須有意思聯絡,只要數人的行為客觀上發生同一結果,即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主觀共同加害行為,指數加害人有意思聯絡而為加害行為。

同侵權行 vs 共同正犯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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