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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將有關其現在或將來之爭議事項,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人組成之仲裁庭仲裁,以解決爭議之制度。如:國際仲裁、法院仲裁。 在民法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時效。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時效因此而中斷,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時效視為不中斷。 仲裁通常是指已經調解過,但是雙方還是都不能接受的時候,就要經過仲裁來斷定誰是誰非。仲裁效力要比調解大得多,兩造就算不服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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