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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辯論判決

第一、二審為事實審,法院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在指定審理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如果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庭。

民事訴訟,法律賦予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其目的避免案件的拖延。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2項 指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若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且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刑事訴訟,為保障被告權利,在第一審程序,只允許法院在被告所犯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等案件時,才能依職權請檢察官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在第二審程序,因先前曾進行第一審程序,已使被告有辯明的機會,故法院對於經合法傳喚的任何案件,均可以依職權請檢察官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92條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