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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監護權之歸屬?家族支援未必有優勢
編號日期: NO:181/2010年11月5日
聲請人: 呂小姐(妻)
相對人: 顏先生(夫)
案件類型: 爭取監護權
判決結果: ‧呂小姐取得監護權。
‧顏先生需按月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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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與顏先生婚後有一個孩子,小孩年約三歲,男生;於98年期間呂小姐發現顏先生有外遇,後委託聯晟法律事務所許盟志律師訴請離婚、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而顏先生認為自己外遇確實有錯,並同意雙方協議離婚,但是小孩子從小就在顏先生家生長,且顏先生父母及兄弟姐妹都很疼愛這個孩子、孫子,並認為呂小姐僅單單一人搬離,無法單獨扶養小孩,不願將小孩監護權讓與給呂小姐,因此,雙方決定由法院來裁定。

◎ 呂小姐主張:

  1. 男方之母親雖疼愛小孩,但年紀較大,會有隔代教養的問題存在。且女方有以自己乳房哺餵孩子之行為,顯見女方對於小孩子的照顧較適合男方之母親。甚至有一次小孩子發高燒,男方居然把孩子帶給婦產科醫師治療,只因是認識的?最後仍高燒不退,由女方帶孩子到小兒科治癒才痊癒。且男方也時常帶小孩到不具有醫生執照的中醫診所就診,均非妥適。
  2. 男方口出惡言,甚至在孩子面前罵「X你娘」等語。且男方聲稱與母親共同經營記帳士事務所,每月收入約五萬以上,但卻提不出所得證明?且孩子屬於過敏體質,男方卻還是有龐大的煙癮,致孩子的氣管過敏無法完整治療。
  3. 因先生外遇致女方無法繼續跟男方生活,搬離家中,男方時常至女方工作場合騷擾,顯見男方情緒管理能力極差。
  4. 孩子身體較為敏感,時常生病,女方為護理人員,較懂得如何照顧孩子的敏感體質。
  5. 女方經濟狀況良好,且有存錢買房子,顯見女方對於孩子的教育及自己人生都有長遠規劃。
  6. 女方家人雖在南部,但因女方以購買自己的房子,因此可以常常前來探望及幫忙照顧小孩,並不會發生無人支援的情勢。

◎ 顏先生主張:
  1. 雖雙方協議離婚,但女方擅自把小孩帶離家庭,剝奪男方行使親權。且冒然帶孩子離開原本所成長的環境,恐有不良影響。且原本生長家庭有祖父母同住,且有許多親戚幫忙照顧,家庭系統支援良好。
  2. 女方常把孩子帶到工作場合(醫院),醫院細菌很多,孩子抵抗力差,容易感染疾病。
  3. 男方提供錄音「女方因知悉先生外遇後,曾在孩子面前辱罵男方不是人、豬狗不如等語」,可能造成孩子生活在戒慎恐懼中,並且學習到不良言語。
  4. 女方因上班時間過早,讓孩子六點多就需起床,七點就將孩子送到幼稚園,漠視孩子有過敏體質、眼睛弱視等問題。
  5. 女方家人都住在南部,怎麼可能會有照顧支援系統?
※ 勝訴關鍵:
  1. 社工探視表現之重要性
    女方於社工探視前,已與律師討論過哪些才是對孩子為優的重點,並且也深思熟慮自己能計畫的事情,雖說男方有家庭系統支援,但女方認為,「孟母三遷」,如果是為了孩子好,將孩子帶出原本生長的環境有何不妥?且社工發現,女方不會過度寵愛孩子,孩子有錯誤的行為時,女方會適當的制止,並且教育。

  2. 照顧方式的爭執
    男方雖在家與母親經營事務所,時間較為彈性,因此認定女方要把小孩送到幼稚園是不顧孩子的健康。但女方認為,孩子提早接觸人群,不僅訓練心理、也是在訓練生理狀態。且台灣社會幾乎都是雙薪家庭,許多孩子都提早接觸人群,適當的調適是需要的。

  3. 女方具有護理背景
    女方屬護理人員,且孩子健康狀況較差,常需專業醫生治療,而女方有較為優良的照顧及觀念。反之,男方卻時常因「認識」,而將孩子帶給非專業醫師診斷。

  4. 訴訟前行為之重要性
    男方雖於訴訟中去申請戒菸,但本所律師卻質疑,為何不在知道小孩子有支氣管過敏體質時,就去戒菸?且男方訴訟前常口出穢言,此對孩子非常不良。然而,女方於孩子年幼時就以自己乳房哺餵孩子,時常陪孩子畫圖、看故事書(幼稚園存有紀錄),顯見女方雖在外工作,但只要有時間都會用心在孩子身上。反之,男方卻因婚姻存續中與人通姦,時常與外遇對象使用MSN到深夜,何來時間去疼愛孩子、照顧孩子?縱使男方有整個家族照顧支援系統,但父母才是跟孩子最親近之人,而父母對於孩子的教育、照顧、關懷才是最重要的,並非他人可以取而代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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