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協議離婚 >財產贍養問題
因財力變動致無法如數支付贍養費,能否要求減少?**

  按夫妻得於離婚協議約定贍養費之給付方式,此時該離婚協議即具有財產契約之效力,如夫妻一方於離婚後不願遵守協議支付贍養費,他方自得請求履行或訴請法院裁判之。惟一方於離婚後因財力變動,致無力履行贍養費之給付義務,依民法第227條之2之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因此,若無法經由彼此協議減少,似得訴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維當事人權益。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