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高雄熱鬧的百貨商圈,某店家為了顧客消費方便停車,圍起了欄杆,強占店門口的騎樓空間,並要求沒消費的民眾,若要停車必須付出100元的停車費。
因為騎樓是公共空間,店家無權要求收費,甚至阻止其他民眾使用。警方表示,如果真的索討費用恐涉及強制罪。
法律教室:
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易言之,騎樓是公共空間,每個人都可以行走使用,但是不能霸占空間,做為私人使用。
新聞中的店家,為了私人商業行為,霸佔騎樓走道,並強制收費,其行為可能觸犯強制罪。因使用者沒有義務付費,所以店家也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款,條文中道路包含:公路、街道、騎樓,等等…。
[$300325$]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171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