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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認識「信託」及「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特色」 一、認識「信託」 [$913348$]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913349$]信託法第2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信託的基本架構 法律關係圖)
  1. 委託人:信託契約存在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但除了信託契約之締結外,應認為委託人還必須將信託之財產權移轉給予受託人,信託契約方為成立。
  2. 受託人:因信託契約成立,而經營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人。
  3. 受益人:受益人乃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因此,在信託契約中也有受益人的約定,而委託人可指定「自己」或「他人」做為信託受益人。而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經營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最終,將利益交付給予受益人。
  4. 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為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處理訴訟上或訴訟外的行為。
二、公司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特色       (▲ 企業與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運作結構圖) (一)公司企業員工的好處: 公司企業的員工持股信託,乃指企業內的員工以取得並投資自家公司的股票。方法:組成一員工持股會後,再經員工自由加入會員,並選任授權「員工持股會之代表人」與銀行信託部(受託人)及公司企業,簽訂信託契約及契約,固定每月從員工薪資中提撥一定比例做為信託資金,再配合公司的獎助金,由受託銀行管理運用。 如員工退出持股信託(退休、離職)時,信託銀行(受託人)將可讓受益人(員工)退出當時所享有的信託利益,使用現金方式交付於受益人(員工)。
    特點:
  1. 自益信託,即為自己每月從薪資撥款投資企業,利潤還是自己的。
  2.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自己所服務的企業為範圍。
  3. 集合運用、分別管理的方式。
  4. 長期投資為主要方向,並屬分散風險且定期定額方式的投資模式。
(二)公司企業的好處: 公司企業採用以上的方式,不僅可以降低企業員工的流動率、且促進員工的向心力,同時穩定公司企業的股權,並可協助員工進行理財規劃。再者,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縱使受託人(員工)在外有債務,債權人也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且委託人(公司)的債權人也是如此。 另外,藉由此制度,其實也是幫助員工長期投資公司企業股票,凝聚員工向心力後,假使公司的營運績效良好,股價上升,員工的財富自然也水漲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