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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逃漏稅,現在想補繳,還會被罰嗎?

我國稅捐稽徵法以新增大赦條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簡言之,您之前不管是該報稅未報,還是故意逃漏稅等,只要未經檢舉或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者,皆可免罰,但須補利息。

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之處罰)〈主犯〉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說明:
罰金為刑事罰;罰鍰為行政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設置或記載帳簿義務之處罰)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補繳漏稅之免除處罰及按日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說明:
此條文為租稅大赦。自己補稅並加計利息可免罰41條至45條(但前提須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進行調查)及各項逃漏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