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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女控性侵 法官不信 智障男無罪〈解說:邱銘峰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性侵案件經常淪為各說各話的羅生門,讓許多法官備感頭疼。智能障礙的褚姓男子,被控性侵女子。鑑於女方曾有兩次上網援交被判刑的前科,也提不出有力事證,而智商只有四十五的褚男,始終強調對方自願與他發生關係,最後法官採信褚男的說法,五度判他無罪。   法官認為,女方曾於八十九年、九十一年兩度因上網援交,被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分別處刑三月、四月。由此可以認定,女方並非絕無可能與褚男發生性關係的人。由於女方無法提供其他事證證明被性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就該判決褚男無罪。   部分曾審理性侵案件的法官透露,多數性侵案往往淪為各說各話,一旦證據不足時,法官通常免不了會根據經驗法則「以貌取人」。例如:如果女方長得很漂亮,但男方卻其貌不揚,性侵的可能性比較高;反之男方帥氣多金,女方卻長相平凡時,誣陷性侵的機率相對比較高。   九十七年八月某日晚間八點,卅多歲的褚男在嘉義火車站附近,被一名卅多歲的陌生女子搭訕。對方聲稱不知該如何搭車前往高鐵嘉義站,褚男於是主動告訴她,願意騎機車載她前往。當晚十點多,褚男將女子載到民雄鄉產業道路旁空地,用雨衣鋪地後,兩人就在空地上發生性關係。   事後,女子檢具醫院驗傷單,前往警所控告褚男性侵,還說,對方勒住她的脖子性侵得逞。褚男被傳喚到案後,卻大呼冤枉,堅稱對方自願與他發生關係。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法官仔細審視驗傷單,卻發現上面記載「除陰部舊處女膜撕裂傷外,其他頭面部、頸肩部等部位均無外傷」,根本無法證實褚男有「勒住脖子性侵得逞」事實。 法官還發現,女方曾有兩度上網援交被判刑的記錄,同時褚男被送醫進行精神鑑定後,發現他的智商只有四十五,達中度智能不足的程度,因此雖然供詞中有些許跳躍情節,卻不能作為不利褚男的認定。   最後,從嘉義地院一審到台南高分院的更三審,法官五度都以罪證不足,判處褚男無罪,但此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 何謂「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300572$]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揭示此一原則。 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 無罪推定原則,即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此外,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300500$]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緘默權。 ※ 「罪疑為輕原則」 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它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一併使用,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 本案例中,自稱遭到性侵的女子指出褚男曾為壓制她而動手勒住脖子,但法官仔細研究診斷證明書後發現,並沒有勒住脖子所造成的外傷。另外,女方曾有兩次上網援交遭到追訴判刑的紀錄,法官因此也對告訴人的誠信產生質疑,基於上述理由,疑點的利益應該歸於被告,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檢方無法提出更有力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則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做出無罪判決。
[$300500$]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300572$]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