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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天地,誰無情?
作 者:周香吟
  「法外有情,法內無情!」這是一個身為法律人的兩難。面對著每一個案件,總是戰戰兢兢:因為每一案件背後都有一個故事,每個故事都隱含著千百種無奈,千萬個委屈和一段被撕裂的感情,後果總是令人不敢想像!也許它沒有莎翁戲劇般的淒美和悲情,而它的結局
,也許也不將是生死別離;但它所造成的悲痛及傷痕,卻可能深深烙印在每個當事人心裡,久久無法彌平。然而到法院走一遭,人們想要的公平與正義,是不是就能獲得排解?法院這神秘的殿堂是否已揭開神祕的面紗?來法院這一遭不管是自願或被迫來的,法院的審判是否給予人們所想要的法律保障?

  在法院工作的這十幾年(註:筆者在板橋地方法院擔任過錄事職務代理人、書記官職務代理人等職務,現就讀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二年級),這不過是一個看來如此再簡易不過的案件了,整個開庭審理的時間也不會超過三十分鐘,但它卻讓我記憶深刻,腦子一直浮現著這個無奈又令人同情的可憐父親--看著他用著顫抖個不停的雙手,卻緊握著法院的開庭通知書,他不是殺人魔,不是家暴、失去理性的父親、更不是欠稅大戶孫X存,當然!這更不會是轟動社會一時的鄧如雯首宗殺夫案,也不是令人震驚的北城醫院醫療過失案,這只是一件小小的本票債權案而已,在法院看多這類案件,實在不足以為怪!然而它卻一絲一絲扣動在法庭上的每個人;他(被告)有如同天要蹋下來的緊張與忐忑不安。法官嚴肅地問:你是XX公司的負責人?對於此張本票上之債務有何意見?他噓噓地回答:「是的!公司是我開的,我掛了我女兒名字,實際負責人是我本人,錢也是我借的,不過只有三十萬元,不是三百萬元,我當時給原告融資管理公司的本票是空白的,他們叫我不要填寫任何金額,因為他們說這只是做保證用的而已!沒關係的,他們說有錢時再還,他們就會自動還給我本票,可是現在變成這麼多,而且我公司因景氣不好,下游工廠因原物料上漲,無法如期出貨,我被上游公司取消訂單,這一連串的骨牌效應,我就樣被拖垮了,我不是不還錢……我現在真的還不起,法官大人,你請他們不要再對付我女兒了,她已經被婆家逼得快離婚了!這件事她完全不知道,她只是掛名的,從來不管公司的事,我認罪!我願意被關。……」法官:「這是民事庭,不會被關的,刑事的部分:你是否有罪?看刑庭的判決!好,被告認諾的部分,請被告在筆錄上簽名。」,我趕緊拿著筆錄給被告簽名,我迅速掃瞄了一下,「書記官筆錄記載著:被告洪:被告認諾本票上金額只有三十萬元,不是三百萬元。」被告仍是用那抖個不已的手簽字,並用又那顫抖而更微弱的聲音說,「我認罪!我女兒是不是沒事了,我不能再害她了,否則我死都不瞑目!」,我回頭看了一下法官,法官似乎已有了心證,法官接著問原告:你有見過公司負責人洪XX,這本票是她簽的嗎?金額是多少?原告說:「忘記是誰簽的!金額是本票上所寫的,沒錯!」,法官接著宣布:「本案辯論終結,於民國OO年OO月OO日宣判。兩造不用再來,判決書會直接寄給各位。法警請原告先離開!」,等原告離席後,法官再言:「被告半小時後再離開法庭。先坐在後面吧!」,被告這時突然激動起來,大喊著:「把我關關起來!把我關關起來!我女兒沒罪!都是我害了她呀!」

  由上述案例看來,這案件的確是再簡易不過了!但是此時法庭的氣氛,卻有點僵凝住了。我想每個在場的人心情都是複雜的,法條是死板的、法庭是冰冷的,證據更是不會說話的呆子,判決則是無情的天書,更是殺手(金間)。法律它究竟保護了誰?好人嗎?抑或壞人呢?它又保障了我們什麼?它冷酷無「情」,與「情」不相容,與「天理」何干?我們同「情」被告,但他是犯了「滔天大罪」?他有否更生的機會?看著被告一付「從容就義」的臉,和「誓死保護女兒」的心,我無言,心揪結著問:到底誰才是「包青天」?誰才是救贖的「上帝」?救苦救難的「菩薩」呢?誰能救得了眼前這個走到懸崖邊的無助父親呢?

  本案之判決結果,誰勝訴?誰敗訴?法律人自然心裡明白:其實誰說法院人的冷血無情?法官、書記官沒有正義?正義是不著痕跡,有血有淚也是要肚裡藏的,這是身為法院人的教戰守則!否則你可能就先「出局」了!律師也是局內人,一看就明瞭,但是身為律師的你接不接此案?為原告辯護?假如你不能忘記律師職責,但是你的那把良心的尺,圭臬在何方?只有自己明瞭囉!所以「為什麼惡法亦法?」僵化的法條會框住你,讓你無法動彈,即使你了解他們的委屈與不平,你卻像被點了穴一樣:有口難言,有情難表,知法執法的冷酷,你只能內心淌血地告訴他們:「依法判決!」,立法者在制定法條或通過法條時,是否真正看到執法的窒礙,他們看到當事人的眼淚與不平?是的!只有少數的法律菁英看到了,但是一般當事人面對法律仍是:法條千千,霧裡看花-霧煞煞!司法究竟在哪裡出了問題?還是真如報載所言-法官為了逐名,律師為了逐利,書記官為圖生活,這些「罪過」活生生綁架了他們?而真正可以有情有義護「道」護「法」之士到底在哪裡?

  「法」力無邊,不在法院,法院在社會上究竟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為什麼法律只保護了「懂法律」的人?不懂的人就成了「赤裸裸」待宰的羔羊?難道這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憲法上所言:人民所有擁有的訴訟權嗎?資訊的不對稱,弱勢的人民就該喪失他們的防禦權嗎?我納悶著:法律是「保護傘」抑或是「推你下地獄的劊子手」?立法者推卸不了責任,我們的教育脫了軌,未善盡教責,也是脫不了乾係?所以,如何去監督立法,不讓「惡法」存在,並落實完臻的法治教育,讓法律深植人心,讓人人都知道如何守法,勿蹈法網,讓法律在情、理、法的三角的關係上取得平衡,一般人的「法感」才可改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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